导航 首页
专业文章

公司决议纠纷之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2021-06-10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罗杰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程序公正、内容合法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如程序(召集、表决)上存在瑕疵、漏洞,内容上悖于公司章程规定,将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极大的危害,对此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以保障股东依法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等合法权利。


一、公司决议纠纷类型

对于公司决议纠纷,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之规定,可分为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成立之诉、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但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类型:即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对于该类型纠纷亦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笔者认为在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且不属于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负面清单情形、同时股东对此具有诉的利益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即符合民法上一般确认之诉的受理条件)。【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11880号】

二、公司决议纠纷各类型信息概览


三、公司决议可撤销的范围

(一)对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法院撤销的决议范围仅限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其他会议决议不在可撤销范围内。

(二)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上述对象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逾期则导致股东撤销权消灭。

四、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具体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程序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1、实践中公司决议因召集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所涉及的相关事由

1)召集人不适格,即召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人缺乏股东、董事或监事资格;【参考案例:(2020)京0112民初27060号;(2020)京0105民初16108号;(2019)粤0304民初11368号】

2)未通知股东参会;【参考案例:(2020)京0101民初12333号;(2019)京0115民初23396号;(2020)鲁1082民初4166号;】

3)通知的瑕疵

1.召集通知的期间过短,股东缺乏充分的时间作出相应的参会准备;【参考案例:(2020)粤0111民初29488号;(2021)粤01民终3591号】

2.通知方式不当,剥夺了当事人获得通知的权利;【参考案例:(2020)粤0224民初808号;(2021)鲁10民终1032号;(2020)粤1973民初17956号】

3.通知事项不齐全,未提前通知待议事项等。【参考案例:(2019)京0108民初45387号;(2019)粤0604民初26864号;(2019)沪0115民初42052号】

2、实践中公司决议因表决方式瑕疵而被撤销所涉及的相关事由

1)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参考案例:(2019)京0105民初2435号;(2019)晋0502民初1515号】

2)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表决资格

1.没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对议案进行表决的;【参考案例:(2017)京0106民初25850号】

2.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的;【参考案例:(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14号】

3.委托参会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等。

3)《公司法》对于主持会议的人员有明确规定,若会议由无权人主持,则属于会议主持人的瑕疵;【参考案例:(2019)粤0103民初4342号;】

4)表决权行使受到不当干扰,如不认可授权委托人参会等;【(2020)黔0326民初107号】

(二)内容上:违反公司章程

1、内容不符合章程的具体规定。【参考案例:(2020)粤0224民初808号;(2019)京0105民初83867号】

2、决议事项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范围,主要撤销事由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越权表决。【参考案例:股东会越权——(2019)沪02民终1340号、(2019)粤0705民初3176号;董事会越权——(2018)京04民初285号;】

(三)例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粤01民终9139号】

对于该条款的适用需注意:

1、仅适用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如若公司决议瑕疵是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产生,则不能适用该例外条款。

2、在程度上要求为轻微瑕疵,不会对决议内容造成“实质影响”,二者为并列关系,必须同时符合,不可分割。

五、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影响(内外有别)

(一)对公司及内部人员

公司决议涉及内部关系的,决议被撤销时,相关法律关系也同时撤销,自始无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并已做出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登记。

(二)对公司外部第三人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若公司决议被法院确认可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附:有限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程序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