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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是否仍享有知情权?

2021-05-07

[摘要]引言: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公司仅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的经营、决策权亦相应受到限制。在破产程序中,股东的知情权是否也因公司进入破产特别程序而受到限制?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晓艳律师

    一、基本案情:(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291号)

 

大蔚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后变更为自然人王某、汪某。20144月大蔚公司因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并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汪某于20188月向破产管理人公证邮寄《股东查账申请函》,被拒收退回。对汪某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的财务账簿和债权审核、表决资料的请求,大蔚公司未予以任何书面回复。

 

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大蔚公司提供201448日至今的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材料供汪宏卫查阅和复制;2.判令大蔚公司提供201448日至今四次债权人会议对大蔚置业公司债权的表决记录供汪某查阅和复制;3.判令大蔚置业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汪某查阅和复制;4.判令诉讼费用由大蔚公司承担。

 

大蔚公司辩称,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股东自身财产权利的延伸,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对公司出资形成的全部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股东自然不能再继续对公司行使权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大蔚公司在清算阶段,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股东汪某应配合清算活动,不能从事其他活动。即使股东汪某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说明理由。故汪某诉请行使股东知情权应被依法驳回。

 

二、法院判决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大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汪某查阅。二、大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48日至今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供汪某查阅、复制。三、查阅、复制的地点在破产管理人办公地点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时间为在破产管理人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四、驳回汪宏卫其他诉讼请求。

 

大蔚公司不服,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大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观点

 

股东知情权为股东法定固有权利,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以章程、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受到限制,公司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事务,但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基于破产而消灭,股东的资格亦不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尽管在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依法享有的经营、决策、管理权相应受到限制,但股东的监督知情权不因此而受到限制。故,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仍具有对公司的监督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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