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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我所律师代理某整形美容纠纷案胜诉 成功讨回整形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费

2020-12-22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医疗美容纠纷
原告、案件委托人:杨xx,女
代理律师:李景,赵阳,
被告:合肥xx整形美容机构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经该公司营销人员的宣传,杨xx从亳州到安徽xx医疗整形美容门诊部咨询面部美容。该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后经核实,该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诊疗项目资格)、未做正规诊断、未制作病历的情况下,极力怂恿杨xx做所谓“眼综合”手术。出于爱美之心,杨xx当场支付了人民币20300元,由公司安排医师实施“重睑修复术、提眉术”眼部手术。
术后杨xx发现双眼重睑严重下垂,导致两眼一大一小,且因提眉方式不当,造成左眉上方呈5.5厘米手术瘢痕,右眉上方呈5厘米手术瘢痕。作为爱美的女士,本想变的更美,不料竟然“无法以本来面目示人”。该美容机构不负责之医疗行为,给杨xx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了工作及生活,导致杨xx夜夜饮泣、痛不欲生。
杨xx多次乘车到合肥与公司协商,院长虽承认手术失败,但仅同意为做修复手术,而拒绝其他任何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来到我所医疗事故纠纷法律部咨询维权方案,律师经沟通分析后认为,对方及主刀医师可能不具备医疗项目资质,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该美容机构存在较大过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索赔。

经司法鉴定 对方存在明显过错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xx的损害结果与该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1-90%,。

对方机构及医生不具备相关医疗美容资质
我方律师通过调阅该企业及手术医生相关信息发现,该美容机构手术医师资质存在问题,最终法院调查也认定,未见有关该主诊医师资格相关登记,手术医生的并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这无疑加大了对方的过错责任,在庭审上对我方非常有利。

法院支持后续治疗费
我方主张被告应承担杨xx后续做脸部修复治疗费用,而美容机构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以实际治疗发生的费用为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意见,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该项费用可予以支持;

法院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
对于该项赔偿,被告公司辩称杨xx并没有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鉴于杨xx确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遭受精神损害应承担合理赔偿,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鉴定费的90%由被告承担
庭审上,我方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全部鉴定费,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费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应由法庭决定的过错百分比来承担;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鉴定费的90%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认为该美容机构存在较大过错 应予赔偿
原告杨xx到被告公司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司法鉴定中心已认定,医疗整形美容门诊部在对被鉴定人杨xx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不良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考虑到该没有提供有关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的证据材料,本院综合考量确定美容机构应按90%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合肥xx医疗整形美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在内的赔偿款44070元;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15元,被告承担1038元。医疗过错鉴定费15724元,由杨xx承担1572元、被告承担14152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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