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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徐某某等骗取贷款罪二审辩护减轻刑罚

2020-02-19

案件简介:
徐某某系海福鑫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全面经营管理。2012年起受市场环境影响,海福鑫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为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继续维持经营,徐某某以海福鑫公司及其本人等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该案一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件分析:
兰台刑事律师在代理该案二审时向法院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其他金融机构并无充分依据,故海福鑫公司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观点成功被二审法官采信,犯罪数额认定时核减了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金额。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我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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