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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实务 |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后果如何?

2021-08-10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罗杰律师


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形成的契约,而合同解除权是合法终止这一契约关系的存在,故其行使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本文将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注意事项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概要介绍合同解除权:


Vol.1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三)如何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为形成权,其仅需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也表明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会自动解除,需解除权人作出相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及解除行为(以下不适用于推定解除、情势变更、合同僵局):


1、 通知解除合同

      若当事人未对通知形式有预先约定,则通知形式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自由的一般规定,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证形式等,其他送达形式均可。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及公告通知之补充性,原则上公告不得作为解除通知形式,但在通知困难尤其是解除权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相对人的姓名、名称或住所的场合,如相对人下落不明,此时解除通知亦可通过公告方式发出。

      此外,解除合同通知为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其适用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撤回等一般规则。


2、诉讼【确认之诉】或仲裁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解除权产生后,亦可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该种方式本质上是解除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表达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送达载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书,与直接通知相同,均能产生合同解除法律效果。


(四)行使解除权的相关注意事项

1、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法典》相关内容解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长期合同【如租赁合同纠纷:(2020)吉01民初363号】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又不构成情事变更,非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情形,即双方陷入合同僵局。

在该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符合解除要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但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免除。


2、特殊情形下的推定解除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解除权行使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比如,企业破产法第18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的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解除权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除上述“合同僵局”外,通过“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亦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Vol.2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何时起合同解除?

依通知之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即发生解除效力,无须相对人作出回复,更不需要同意,但相对人可以提起异议确认之诉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通知中指定再履行期间,违约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合同自指定期间届满时解除。另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须自办理批准后方能发生解除效力依诉讼之方式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多次发出解除通知,第一次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部分

     终止履行


3、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

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恢复原状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返还同一种类物。

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2.返还财产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保存或者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指的是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添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的使用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能够恢复原状但因为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之规定,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4)能否主张违约金?

可以。因违约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仍继续有效,因此在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请求权。

担保本就是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在合同因主债务未履行而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债务人的责任也同样是因主债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因此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并不违反担保人的通常意思。但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变更的,是基于自愿原则,应承认此种约定的效力。


Vol.3

三、相关建议

(一)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解除条款及对应的后果

实践中并非每一个合同都能顺利履行完毕,特别是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合同期限较长的合同,其合同解除条款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建议解除条款主要内容设置为:1.合同解除权归属及解除方式;2.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3.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即合同解除后,合同各方利益如有受损如何弥补、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


(二)解除通知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

从上述可知,行使解除权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但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往往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建议采取书面形式送达:1.使用EMS邮寄解除通知书,建议一式两份,均留存复印件并保存寄送回执,同时于官网打印邮件送达信息存档;2.使用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书面送达的,注意留存手机等原始载体。


(三)解除通知内容建议载明原由

虽解除通知无须明示解除权发生的原因,但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说明解除原因及相应依据,这里的说明内容即使存在瑕疵亦不影响解除效力的发生,便于对方尽快了解事实,使双方尽快确定合同效力,协商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安排。


(四)应及时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为形成权,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自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条件时,取得解除权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内选择行使解除权,怠于行使的则导致解除权消灭。


(五)应及时提起异议

如若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并对此有异议,为防止对方随意解除合同导致我方利益受损,同时避免进一步争议的发生,可以在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不可口头或回函提出异议),逾期将会导致异议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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