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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社区群防群治 也应合理注意法律风险!

2020-02-25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
  随后,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三防三查三加强”要求,以社区防控为关键环节,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防控工作卓有成效。某些街道、社区为落实属地责任防止疫情输入、蔓延和输出,已率先推进网格化管理防控措施(诸如地毯式排查走访、封村封路等),群策群力将监测防控工作前移。一级响应下群防群治效果显著,但也有一些村和社区在具体落实网格化防控疫情的措施上出现了偏差,如这样...

社区疫情防控硬核办法:封村封路
某地区的疫情防控措施,砌墙封路(图片来自网络)

社区疫情防控硬核办法:封村封路
另一地区的疫情防控措施,大石头封路(图片来自网络)

  每年因行驶的摩托车、三轮车以及自行车驾驶人无法预见及躲避障碍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多令人咂舌。在眼下疫情防控阶段如果我们所在的村、社区出现类似的事故将如何处理?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破坏公路足以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并不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即便行为人破坏公路交通设施的动机在于防控疫情蔓延,这种动机具有正当性,也不足以成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当然,也必须说明的是,或许这种行动是当地政府许可的行为,政府依法许可的行为,则可以排除非法性,更不能成立刑事犯罪。虽然手段是破坏道路的方式,但行为不能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破坏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留存政府同意的相关证据(文件、指示、会议纪要等),当然多数情况下政府会要求其辖下村和社区做好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而不会部署采取破坏交通的措施)。
  在不进行堵路封路的情况下,直接在道路上横拉绳子、铁丝、钢丝等情况,虽不涉及破坏交通,却有可能危害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或公安安全,可能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等。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特别强调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将依法处置。
     这也是对急救、运输、执法等关乎国家和社会职能正常运行的具体保障。
  防疫封路为的就是保护周遭邻里的生命和身心健康减少,既然如此,就让我们将疫情防控举措进一步补缺补漏,让人民群众的权益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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